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之三

沐风 2020-04-08 1556 0 0

[2007-12-14 17:17:27]主持人裴光:  下面请章春娥代表发言。 [2007-12-14 17:17:38]章春娥的代表:  首先说明一下,我是受章春娥代表委托来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提一些建议,来自腾讯网。这次费率下调、保额上升的方向可能大家都还肯定的,毕竟给公众的利益是更多的保障。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我想对方案当中对社会公众利益提出一点疑问: [2007-12-14 17:18:10]章春娥的代表:  第一,8000元医疗费的赔偿限额到底够不够用?刚才我听到申请人代表说到一个数据,去年8000元医疗费用限额覆盖77%的人群,这个统计数据来源在哪里?能不能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一个更为详实的数据,比如去年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去年全国交通伤亡人数在52万件左右,死亡9万人,这些人当中如果卫生部门提供的数据,能不能给我们列举一下,其中在8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有多少人?1万元以内的有多少人?5万元以内有多少人?或者超过10万元有多少人?能不能给大家一个更为详尽的数据。 [2007-12-14 17:18:25]章春娥的代表:  第二,在这次方案当中提出一个数据去年赔付赔偿支付额总额44亿元,这当中有多少费用是赔偿受伤害的人身的费用。我想8000元责任限额肯定不够,刚才上面很多代表提出这个问题,因为现在医疗费用非常高。8000元限额费用,不仅仅是比较低的问题,它是决定着垫付资金的最高限额,我们既然是一个公益险种,首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发生事故以后人送到医院,首先要拿出一定费用垫付,假如车主经济困难或者逃逸,8000元的费用拿过来不够用怎么办?刚才申请人代表提出有救助基金,这个救助基金能不能及时到位?在生命垂危的时候这8000元不够救治怎么办?延误了救治,耽误了一个人的生命,这个责任谁来承担?我建议医疗费用的限额应该提高到至少3万,或者是像其他代表所提直接打通医疗限额和死亡的伤残中间,直接取消了分项。 [2007-12-14 17:18:49]章春娥的代表:  第三,刚才有一些代表说到了交强险当中没有包含,就是把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上的人员排除了,这是不合理的,也是生命。还有一个疑问,这11万死亡伤残赔偿,如果说是针对第三方的,我听说只是在一次事故当中所有人员,可能这次伤亡有两个人以上,是不是赔偿的总额只有11万,如果是的话,我觉得这是非常不恰当的。如果是一个人11万,刚才很多人说了,也是微不足道的,如果有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平均分摊这11万的话,更是杯水车薪了,这是生命的一种漠视。对保险公司来说,这次听证是经营利益的问题,对投保人来说,更关心的是支付成本的问题,当然他本身也是一个公众之一。作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公众来说,人身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到位,这是最关键的。作为强制性的公益性的险种--交强险,应该是把公众生命安全的保障放在第一位,其他事情是可以调整的,费率可以调整、保费可以调整,但是一个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不可逆转的。我就说这些。谢谢 [2007-12-14 17:19:50]主持人裴光:  请任世杰代表发言。 [2007-12-14 17:24:25]任世杰:  首先表示非常荣幸作为社会公众代表参加今天的听证会。通过我个人的了解提出三个问题: 第一,取消医疗费用与死亡伤残赔偿分别设限,就这个建立强制方案,医疗费用与死亡伤残赔偿金分别设限,就是这个概念,有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所有费用当中医疗费用是第一个产生的费用,在超过限额以后交强险中就不再负担受伤人员的救治,如果这时再花上几万块钱就能够把人救活,而保险公司就怎么让人死了以后,才赔偿十几万,而还不如先出这几万块钱,救人一命呢。这种情况下怎么体现以人为本,受伤者的人身权和健康权怎么体现。交强险及时救助第三者的目的又怎么能够体现?刚才陈东辉先生讲到交强险的公益性又怎么能够体现呢?所以,我的观点是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是首先应当保障的,将方案当中死亡伤害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放在一起赔偿,分别设限或者统称为人身伤害赔偿。 [2007-12-14 17:26:02]任世杰:  第二,第一时间赔偿问题,救命钱及时到位的问题,现行的做法是投保人垫付,事后报销。就现在的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来说往往超过投保人的承受能力,这样就造成因为投保人不能及时缴纳医疗费用耽误受伤者的治疗,给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造成完全可以避免的严重后果和痛苦。所以,我建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投保人或交通警察的通知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或医院,及时将受害者所需费用足额交到医院,以保证伤者达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在陈东辉先生刚才的陈述当中,正好用数字说明我刚才讲的问题,只有25%到30%的赔款能够在当年完成,大家请注意是当年,也就是365天之内,受害人员的医疗费用能等这么长时间吗?更不要说损失金额较大,3到4年的赔偿期限,损失金额大说明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受伤人员需要的医疗费用也就非常高,更需要保险公司及时足额赔付。所以,只有保险公司第一时间积极理赔才能实现及时救助的目的。 [2007-12-14 17:26:27]任世杰:  第三,从有关媒体得知,平安老总,我记不清名字了年薪是1338万,那么他的工资有多少摊到交强险的费用当中呢?我希望知道这个具体数据,全国的人均收入是多少,北京的人均收入是多少,这三个数据比较一下会得到什么结果。我想大伙儿都能够明白。我的发言结束,谢谢。 [2007-12-14 17:27:27]姜苏:  首先感谢中国保监会给予的这次机会,使我能够作为一名社会公众代表参与这次听证会。 交强险是关系到广大车主切身利益的一个险种,并且具有强制性,所以它的费率问题一直广受关注。在这次听证会前我也比较关注,也搜集了一些资料,下面我想就几个问题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2007-12-14 17:28:37]姜苏:  第一,财务报告透明度问题及费率的比率问题。 因为我是从事税务工作的,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帐目都比较敏感。根据保监会提供的材料,其中一份是普华永道公司出具的汇总财务报告,但这仅仅是汇总各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不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而各个保险公司往往是根据各自的财务分析报表来拟定费率,这里有一个是否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帐目的处理多获取利润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企业可以选择自己的财务核算方法,但是与税法不一致的,必须要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而交强险的原则是不盈不亏,并且很重要的一点是强制性的,如果企业把获取的利润通过多发福利或者在管理费用等一些费用上多列支的话,那就是说,即使福利发得再多,管理费用支出得再多,也可以通过收取交强险的保费做到不盈不亏。对这一点,我认为应该由一个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保险监管机关共同拟定费率,而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自行拟定费率。   第二,医疗保险赔偿限额的问题。 大家知道,我国现在的医疗环境不是很好,看病比较贵,在这种情况下,我看了新调整的费率,最高的限额是8000元,这个限额稍微有点低,应该提高一点。前面一些代表也说了这个情况,我很赞同他们的观点。我认为,应该在总额12万的限额内,不需要再区分财产或医疗、或伤亡,只要赔付的总额没有达到限额,就应该一并赔付。 [2007-12-14 17:28:56]姜苏:  三,无责任赔付的问题。 也就是说,本身投保人一点责任没有,如果发生交通意外或交通摩擦,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还要自己去跑手续,或者办一些环节的事情。这就牵扯到精力和财力的问题,可能为了获取不多的赔付而要跑好多家保险公司,要花好几天的时间,而我自己本身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一点责任没有,这对投保人是不太公平的。 [2007-12-14 17:33:05]主持人裴光:  这次听证会邀请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代表和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代表参加这次听证会,下面请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也就是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处副主任陈剑代表发言。 [2007-12-14 17:33:25]陈剑:  非常高兴主办方给我们协会一个机会参加听证会,我们非常关注交强险的听证会,今年7月份曾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发过建议函,其中提到听证的问题,今天听证会召开是一种积极的回应,我们非常欢迎。听证是政府公开听取意见和科学决策的重要步骤,所以我们认为是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作为消费者协会的代表,我们感到消费者的期待是沉甸甸的,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都把消费者称之为弱者,为什么呢?因为在信息上不对称,在专业知识上不对称,可以说,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交强险费率的调整,但是有多少消费者对于费率是有了解的,又有多少消费者是懂得财务报告的。但是,我们又要履行听证的职责,而且我们要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所以,我们协会昨天开了一个各有关方面参加的听证预备会,有关十几位专家的意见,我们提炼了一下,也带到会上,这也是他们的期望,这也是一种使听证的范围在一定的程度上扩大表现。我们非常希望我们的意见能够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为是综合的观点,可能发言的时间可能稍微有一点长,我们具体意见是五个方面: [2007-12-14 17:39:00]陈剑:  第一,因为我们讨论的是交强险的费率,所以费率的一个厘订基础就是我们究竟是盈还是亏了,肯定要探讨交强险审计报告的问题。第一问题是关于报告,我们在综合分析上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听证会材料所提供给我们的是一个财务汇总报告,而并非审计报告。有关的公司也明确提出是只对各公司提供的数据进行汇总,不发表意见,而且审计是各公司独立审计师的责任。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汇总报告,至于它的真实度和可信度,我们保持存疑。 [2007-12-14 17:39:19]陈剑:  第二,给我们提供的数据总的来说是总体数据,缺乏详细的资料,包括刚才提到的人员问题,包括电脑的问题,包括各方面的问题,我们只有一个总的数据。但是这些数据是不是反映了真实的情况,包括成本是不是都是交强险的应有的支出,因为是事后审计或者说事后的报告,很难作出一个相应的结论,也是存疑的过程。 [2007-12-14 17:39:47]陈剑:  第三,对于交强险的经营,我们说是商业公司在操作,所以没有事前的预算的管理。因此,对于经营的费用无法作出合理的判断。 [2007-12-14 17:40:28]陈剑:  第四,各大公司是单方提请了审计,提交的审计报告。在程序上如果作为一个公众参与的交强险的业务,应该是双方委托,也就是说,在征求公众的意见的基础上,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等进行外部审计。所以,我们对于整个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存疑。 [2007-12-14 17:40:41]陈剑:  另外,数据显示,就是在存疑的基础上,我们对于目前的数据显示的结论有这样一些初步认识。 第一,因为参加我们预备会的有不同的专家,有两位专家通过不同的方式测算了结果,他们认为交强险盈利了30多亿,就是按现有的报告来算。这也有相应的公式,总计是38.4亿元,这个数字是很保守的,因为没有考虑这些费用比如说以后要分摊以后年份部分,也没有考虑未决赔偿准备金是不是过多,包括分摊的共同费用是否过高的问题。 [2007-12-14 17:41:31]陈剑:  第二,各公司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占保费收入的水平差异过大,有的22%,有的13%。不知道根据有关经验来说,商业三者险未决赔款准备金大致提取比例多少,应该有一个综合的分析。可以说,交强险经营一年以来,已决赔款金额是44亿元,未决赔偿准备金是95亿元,相差2倍多,有关专家认为不够合理。因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带有较大的主观性,而财务报告没有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解释,所以难免令公众生疑。   另外,据有关方面分析,历来未决赔款准备金是调节利润的一个很好的手段。因此,在这方面是不是过高或者过于保守的进行了估计,很难说。而且,这一数据和满期赔付率和综合成本率关系很大,所以整个报告的最终结论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2007-12-14 17:42:00]陈剑:  第三,依据现有的数据,我们测算的结果是满期赔付率不是很高,大概61.4%,按照同期有关公司的商业赔付率来看,比如说人保的、平安的平均是68%--69%,这是一个数据。另外,有关综合成本率,交强险是89%,人保和平安的综合大概是98%--99%,相差也是有一定,因为综合成本率达到100%说明是不盈不亏,如果交强险达到89%的话说明还有10%的利润空间。 [2007-12-14 17:44:40]陈剑:  另外,有关投资收益率的问题,明显偏低。交强险的投资收益率经过测算是2.74%,和今年整体投资收益率有一些公司来做的话,包括人保、平安公司上半年报,他们收益率是8%左右。2006年保险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是5.8%,这包括了各种险种。与此相比,交强险投资收益率是明显偏低的。按照报告的有关规定,交强险的资金为单独运用的话,投资收益率应该与公司的整体收益率相一致,这里出现差异,所以也是值得生疑的。 [2007-12-14 17:45:27]陈剑:  第五,有关成本摊销和分摊共同费用的问题。所以说保险公司在先期投入比较高,因此有些费用是不是摊在当年,当然说到会计准则的不同,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费用都是单独立帐、单独核算,有关的费用摊销是不是足够清晰,因为没有详细数据,所以无法作出判断。这是有关报告的一些分析。 [2007-12-14 17:45:40]陈剑:  另外,关于费率和责任限额调整的问题。一是应该进一步提高保额,首先,因为第一年有盈利,所以理应降价和提高保额。如果参照其他国家的,我们可以测算一下有关的费用,在美国投保因为各州不一样,纽约州300-800美元,保的250-100万的美元,都有这样的数据。如果经过测算比例,美国的最高保额和保险金额相比,是3300:1,就是花1块钱可以得到3300元的收益。德国是25000:1,日本是1500:1,台湾是3200:1,我国按照旧的费率得出的结论是57:1,所以应当说比率相差非常悬殊的。我们建议,交强险的保障核心应该是保额的提高,降价是好的,但是保额应该提高到位。我们认为保额当然是要在经过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得出的。但是这里有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保额目前是按照每次计算,无论人数,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新的制度,我12万的保额的话,同一车伤害了3个人,每个车只能得到3万元,我们认为保额应该按照每次、每人多少来计算,这样才能使受害人得到足够的保障。因为现在受害人一般比如伤残等等,可能会需要20万的相关费用,所以我们建议保额的数字是不是可以经过综合测算以后,向这个目标靠近。 [2007-12-14 17:45:51]陈剑:  另外,我们认为不仅要赔人身,也要赔财产。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来看,最初都是保障人身的,但是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和车上人员也是纳入赔偿的范围的。从我们国家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人不仅有生命权,也有财产权,所以应该综合的保护,这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从各国情况来看,只承保人身损害只有日本和台湾,其他都承保的有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等各国,美国由于自身原因各州做法不同。所以,从国际惯例来说,因为我们经常有些同志提国际惯例,我们今天也提一下国际惯例,从国际惯例来说,也是既赔人身,也赔财产。关键是可能有的人提出来,我们是不是赔了财产就把人身挤占了呢?这可能涉及到有关运作的各方面的问题,有关经营成本的问题。我们从刚才我说的最高保额和保险金额比率来算,实际上日本和台湾是只赔人身的,而他们的保障程度,日本是1:1500,而台湾是1:3200,远远低于德国。所以,我们认为都应该给予保障。 [2007-12-14 17:46:05]陈剑:  第三,责任限额的问题。我们建议最好取消,如果要有就分人身和财产两大项,同意其他人提出不要再细分。 第四,不仅赔行人和非机动车,也应该赔车上乘客。国外有相应的很多国家采取这样的做法,单车事故上的乘客应该得到保障。 第五,无责财产赔付目前方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涉及法律修改。 第六,因为信息披露不够全面,所以保费在今天可能是无法得到一个定论。 [2007-12-14 17:46:49]陈剑:  另外法律制度的完善,因为今天来了也有国务院法制办和各方面同志,我们建议修改《道交法》的进程希望加快。因为这是交强险的一个法律基础,也是费率各方面决定的因素。所以,应该进一步加强论证,尽早出台。 其中有两个比较大的问题:一是救助基金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因为很多肇事逃逸等等发生人身伤亡会因此而遭到没有相应的保障;二是提取的比例,我们认为从保费当中提取应该是有限制的,因为基金所需要的总量是固定的,而不应该是反复提取或者在总量不断的扩张的基础上总在提取。所以,我们认为当提取救助基金的时候,还有其他的渠道加以补充。因此,如果一定要从保费当中提取救助资金,也不建议每年提取。 保费提取的问题,我们建议还是要酌情考虑。 [2007-12-14 17:47:07]陈剑:  第四,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问题。第二作为交强险上位法,除了《道交法》以外,还有有关条例的修改还有条款。其中有一些在条款当中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不是符合《道交法》的立法原理,我们觉得是存疑的。因为我们的费率调整之后,我们条款要不要做相应调整,是提请有关部门能够给以高度关注的。起码我们发现了五个方面不是很一致,作了个性化解释的方面:一是责任限额每次保险事故受害人最高赔偿,条例中也没有这个规定;二是无责赔偿增加的细分部分;三是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标准;四是赔偿的具体项目;五是其他相应责任的问题。 [2007-12-14 17:47:22]陈剑:  另外交强险制度的设计,我们建议一是加强事先预算化的管理,可以是不是由有关专家组成独立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对于各个公司将要发生的交强险的费用进行明细化的预算控制,这样才能保证事后审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交强险的运作模式,我们觉得费率调整是一方面,但是整个制度的设计更为重要。实际上有关专家提出有三种模式:一是政府承办,但是成本高,财政负担比较大;二是有关市场化运作,政府定最高的费率、最低的保额,成立独立的费率核算委员会;三是代办模式,政府除定最高费率和最低保额还要定费率额,就是说让这些保险公司在费率基础上做代办业务,这些都是成立独立的费率和限额等等核算的审定委员会。但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运作,实际上是推向市场化的一个过程,也是政府管理成本相对超脱的一个过程。 [2007-12-14 17:47:41]陈剑:  四是公益事业应该减免税收。我同意刚才有关同志提出,另外收上来的税是不是可以充作救助基金,因为这毕竟是社会保障的项目,国家是不是也应该作出相应的一些工作;五是有关听证的问题,我们希望第一是建立长效机制,因为交强险不是一个商业性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的收费和费率不能随意设置,应当经过听证。我们期待着以后能够继续实行听证,而不是说明年就不听证了。 [2007-12-14 17:48:44]陈剑:  另外,我们认为交强险要有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机制,建立最好有相关独立部门介入,查清相关的问题,给投保人一个比较清晰的答案。三是规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每一年公开有关保险公司运作的相关财务报告。这样接受社会的监督。 [2007-12-14 17:48:54]陈剑:  二是建议改进听证程序:一是人员的产生,我们认为网上报名和抽签不具代表性,因为人员可以说首先他是要代表性;二是要有广泛性;三是要有足够的知识和表达力。首先我们今天来的人员缺少一方代表,就是受害人的代表。其次,我们觉得抽签不见得抽上有足够知识和表达力的人。所以我们建议人员的产生上,应该在以后的听证程序上加以关注。实际上国家发改委以前多次曾经委托我会在全国征选有关听证代表,希望有关部门考虑像我们这样一个组织的特殊性。另外,这次会议的报名、准备和发言时间过于短暂,难以进行有效的交流。另外是信息,我们觉得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我们觉得听证的主持最好由综合、中立部门进行;五是决策程序应该由相关的主体充分的讨论协商完成,在国外有的听证会要持续半年时间。当然我们是希望能够在快速给公众一个比较好的结论的基础上,不希望持续这么长时间。但是,起码我们觉得应该使各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对于听证中提出的问题,我们希望能够公开并对公众的质疑作出合理的解释。听证的结果我们希望要公开、公平、公正,不仅要听,还要取。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2007-12-14 17:49:31]主持人裴光:  下面有请蔡振峰代表发言。 [2007-12-14 17:50:16]蔡振峰:  尊敬的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尊敬的各位参会的代表、尊敬的各位媒体,我是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的代表。我感觉备受关注的、反映强烈的、期待已久的听证会终于召开了。首先感谢主持方给我们这次机会,同时也倾听和学习各位代表很多很好的意见,也感谢我们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运输企业对我们的支持和信任。为什么说几句虚的,因为这次机会很难得,我们北京市道路协会代表千家万户运输企业一个较大的群体,因此我请主持人在时间上,将我前头的几句话别计算在内,我尽力遵守五分钟的时间,如果超过一两分钟我会自觉停下来。因为我们还有其他补救的方式。我原来准备15分钟,现在得压缩三分之二。 [2007-12-14 17:50:39]蔡振峰:  交强险实施的目的在座的每位都比我清楚。交强险的进步和缺憾,这次听证会应该是中国保监会听取广大公众呼声的意见,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神,我们表示非常的欢迎和欣慰。从提高保险保障的限额到降低保费,无疑是交强险很大的进步。我们仍然对调整后的内容来讲,虽然我们搞过调研会,也进行过一些和企业征求意见,但是相对来讲仍然感觉到时间比较仓促,有一些意见不尽合理和正确。 [2007-12-14 17:52:55]蔡振峰:  一是费率高、保障低。一个10吨的货车你交强险我们得交4480元,换来最高的赔偿保证是12万,与一两千、两三千的保费而得到二十万的商业险比,调整以后还是觉得费率高、保障低,仍然没有突出保险风险的作用。 [2007-12-14 17:53:04]蔡振峰:  二是三项标准不合理。一是交强险定位于死亡、残伤赔偿的限额,在交通道路主要事故死亡从北京地区来讲,标准上人均收入按照17000元,如果收入赔偿20年,大体上赔偿是40万左右。除去交强险赔偿的以外,事故肇事者自己要赔20万,一般车的所有者是没有这种赔偿能力的。因此他除了交交强险以外,仍然还需要交商业险才能够达到保障的目的。 [2007-12-14 17:53:36]蔡振峰:  三是医疗保险大体上是8000元,这个差距太大,因为8000元是远远不够的。财产保险2000元,不解决任何问题,只是一个蜻蜓点水。我们银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一个姓孟的司机驾驶本田在高速公路上出现问题,因为是大雾,前面碰到一个本田和上海的奔驰,算是追尾事故,这个赔偿大体上经过一评估十六万三千六百七十六块,交强险在赔偿损失上是2000元,其他的一块由谁来赔呢?是由驾驶员,驾驶员无力承担,由企业除名由企业承担,这个问题就说明,给企业和驾驶员造成很大的问题。同时这样的公司来讲,一年要支付的保险费是100多万、几百万。 [2007-12-14 17:53:46]蔡振峰:  交强险费率的调整作了很大艰苦、细致的调研工作、探讨工作,我们总觉得没有走出原来的框架,只是在原来的情况上进行一些修补,还达不到条例立法的本意,程序上比较复杂,执行的成本比较高,运作成本也比较高,企业的运行成本就更提高了,企业是不堪负重,只能在交了交强险之后,如果不投商业险在解决交通事故上来讲是很难做到的。这样对构建和谐社会应该有一定的潜在危机。作为司机和驾驶员来讲谁都不愿意出事,但是谁都不能够保证出事,等于出事以后如果做了保险又起不到作用,上下够不着,你不上不行,你上去以后还难受”,有这么一个感觉。 [2007-12-14 17:54:11]蔡振峰:  再有一个,应该对财务汇总报告,机构都提出来,他们都不会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只是一个汇总,没有经过审议,多个代表已经提过这个,因此我们也无法评论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为对这个情况来讲,我在建议里把这个说一下。 我们感觉到财务报告如果这样的话,有一个推理,如果交强险是这样的话,其他商业险的利润点又在哪儿呢?就很难推算出来会有盈利。 [2007-12-14 17:55:17]蔡振峰:  建议:一是将现行的商业险改为强制险,由现在的商业三险取代交强险。二是交强险与商业三险合一,形成全新的交强险。因为在强制险里面,在交强险没出台之前,在交通部门如果没有交保险,你的年检就不过,实际上也是意义上、客观上的强制险。一个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一形成全新的交强险,把现在的交强险和商业三险合并,来大幅度降低交强险的费率,以交强险为基础险,商业三险来进行调整作为附加险,或者将交强险作为现在商业三者险的附加险来降低交强险的费率。三是取消交强险赔付限额中的分项赔付的规定。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应该尽快修改,要照顾同情弱者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但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弱者,不是采取牺牲另一家的家庭利益来对为违反交通法的弱者进行赔偿。五是要求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我们同意这个观点,交强险的概念是公益性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各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进行核算的办法,无论是盈亏都不参加与保险公司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但是事实上作为国家法定的强制保险,理论上应该是百分之百的投保率。全国大约有1.3亿以上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收入应该是比较庞大数字,它的成本核算、受益是否与其他商业险分开管理确实需要有一个专门的审计,有一个民主的监督机构,同时也需要对外进行公示,以上有些代表谈得我非常赞同。主要是建立起规范的监督机制,才能够保证交强险的健康运行。 [2007-12-14 17:55:58]蔡振峰:  我还得提一个建议,呼吁一下企业,特别是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的困难。我为什么在这个环境来说呢?道路运输企业它是比较特殊的行业,情况多、变化大,流动分散,很难控制。道路运输企业,这个行业本身它该交的这个税那个费,那个罚款这个罚款,同样交保险,这个情况来讲道路运输企业的保险费在它的运输成本上要比其他企业要多得多,除了它的运输成本的油价上涨,人工成本的涨,对员工的保险大家能够一致的讲养老、疗养、失业、工商登记,这五险得得上,交强险完了之后再交商业险,大大加大交通运输企业,这个行业这块的成本,这块的成本我们搞过调研,以后会继续反映一下。大企业几百万到上千万,有的时候他们的管理还要投入GPS,还要安全的监管系统,还有行驶记录仪方方面面,实际上面临亏损和为例,刚才陕西一位同志讲,他不依靠超载,不依靠超速,他是很难赚到的。但是超速、超载,给交通运输事业所带来的机率,跟某个同志来讲开一个私家车的事故经历是不一样的。 [2007-12-14 17:56:22]蔡振峰:  因此我是行业协会的代表在这方面得呼吁一下,我们希望对这些方面,当然对于保监会来讲,这次行业协会所提出来的调整率进行大幅度的调整,有一些企业是很高兴的,看到是一种进步,对企业经营环境又好一点。比如对有些道路运输企业来说,一年拿出几百万、上千万元的保险费,连续几年情况很好,有没有一个激励机制?毕竟来讲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我们走到今天,听到大家方方面面的说明,我还是建议一下,我回头看一下政府相关部门来了不少,主管部门交通部没来,每天企业里几十万的车、上百辆的车,上千万的车来讲都是大老虎,都是要出事的,但是交管局的代表到没到,医院的救护到没到,就听证会的范围、时间发表的,我想建议,能够给大家一个平台来补充这一点。毕竟走了相当的一大步,原来我的想法是交强险能够做到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因为任何一个事情的完整总结实践到完整都要有一个过程,中国改革的步伐又这么快,出台得东西是一个挨一个,法规的东西都相对完善。从我们现在所出的问题,我们仍然相信政府相关部门和大家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完成得非常好。解决的时间效益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应该比其他国家要快得多,我相信我们现在碰到的问题是改革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前进中的问题,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我们期待着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公平准入,体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宗旨。谢谢大家。 [2007-12-14 17:56:46]主持人裴光:  下面请王丽梅代表发言。 [2007-12-14 17:58:34]王丽梅:  谢谢主持人。   感谢中国保监会的邀请,我代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CRTA)参加此次听证会。对交强险费率调整相关问题举行听证会,是政府保险监管部门重视人民群众呼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在出台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政策时采取的正确做法,对交强险制度执行中社会各方普遍反映的保费高、保额低的问题,采取部分降低保费、提高保额的调整办法,方向是正确的,我们欢迎。 [2007-12-14 17:59:22]王丽梅: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是全国道路运输行业的行会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会员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为道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业的经营者组成。我们的骨干会员是以汽车为生产工具从事公路客运、城市客运、出租与旅游客运、公路客运、集装箱与危险品等特种货运的经营者。目前,在中国境内规模企业有40万家,拥有各类营运车辆近1000万辆,行业从业者4000余万人,属于劳动密集、经营利润较低的传统产业。自交强险制度出台并且执行以来,我会不断收到会员企业的意见,要求本会反映他们的呼声和愿望,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会结合相关调研,总结归纳了企业的意见,于今年夏天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了书面报告,本会主要领导也向保监会的领导做了当面汇报。 [2007-12-14 17:59:41]王丽梅:  收到本次听证会的材料以后,我们协会组织骨干会员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研究,就交强险及其汇率调整的核心问题达成了共识,我们认为,有便于大家了解我们的观点,我先讲结论,再说我们对这个结论的认识和基本的依据。 [2007-12-14 17:59:52]王丽梅:  我们的建议和呼吁结论: 一,关于交强险及其费率调整方面:1.对交强险的基础费率普遍下调一定幅度;2.实行同保同费标准,在保额一定情况下,不计座位、吨位、营业、非营业;3.如果现阶段采取这样的方式存在困难,应该至少不单纯按营业、非营业分类,或者统一同座位、同吨位车辆的基础费率标准,营运客车可以采取上浮10%,最多20%的赔付差异率,同比确定营业和非营业车辆的基础费率。这是我们建议的一个结论,大家听起来可能费解,接下来我讲具体意见的时候会一一对应作解释;4.赔偿限额总计12万元,我们建议要含亡、残、医疗财险,每车每次逐一赔偿;5.挂车与拖车四位一体,按一车计费,不另收费;6.取消无责赔偿。这是关于交强险和其费率方面的六点建议。 [2007-12-14 18:01:07]王丽梅:  二,关于交强险的运行,有三点建议:1.规范相关保险公司财务记帐科目及有关方面的要求,便于比较;2.确定相关保险公司成本占交强险收入的合理比例及相关问题;3.适当时机建议由国家机关对相关保险公司交强险经营状况组织审计,并阶段性地披露相关信息。 [2007-12-14 18:02:00]王丽梅:  鉴于我们提出的这些调整意见,作以下三点解释: 第一,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险,这是我们协会的看法,保额调整为总计12万,一定微调后的保额基础费率仍然过高。交强险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好的,但是保什么?怎么保?在与商业三者险比较以后没有优势。某企业2005年拖头加挂车6000万元保费取得人财不分项的保障1000万元,而交强险拖头挂车以7000余元保费取得人财分项保障6万元,现在是12万元,优劣悬殊。目前某企业,三者责任险费率,10吨的单车,以3000原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人财不分项保障30万元,按交强险现拟调整后计,该车4480元保费,取得人财依然分项保障12万元,差距仍然是以整数倍计。因此我们认为,优劣依然悬殊。在所有道路事故中,发生人身亡、残的概率依然是5%,80%以上交通事故只涉及财产损失,机动车流动性比较大,不少跨区域的交强险财产理赔因为耗时费力保障过低,跨区域的基本被放弃,这也是一个现实。以上制度如果导致很多人通过他履行了义务,但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并没有实现权利,不满是必然的。这种不满,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成本太高。 [2007-12-14 18:02:35]王丽梅:  花大的代价,保小概率事件,花小的代价,保大概率事件,必然产生这种离散认识,这种反差太大,因此我们建议,无论是保额还是保费,都应该考虑这个制度本身在社会上导致人们心理认识上的差距。 何以只提高占少数事故的保障?这是我们的问题。某公司1567辆车,交强险保费161万元,保险年度内发生211次事故,全部为涉及财产事故,其中无责事故74起,全年共获保赔9.8万元。像这样的数据,保险公司和道路运输企业经理都是经营者,他们对经营数据是非常敏感的,不言自明,这里面意味着什么?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交强险业务已赚保费227亿中有56亿元是由营业车辆缴纳,占全部收入的1/4,比全年全部赔偿支出的44亿还多10亿元。因此,营业车辆为交强险做出很大贡献,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何以只提高占少数事故的保障? [2007-12-14 18:03:19]王丽梅:  今天我来参加听证会,报道的时候就有媒体问我,运营车辆事故多,老出事。我问他,你从哪儿得到这样的结论?毋庸置疑,社会上很多人士认为营运车辆的事故就是比普遍车辆的事故多,错,大家不了解真实情况,真实的情况是,在全社会所有的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的事故率低于其他车辆的事故率,只有在群死群伤、死人的数量很多的事故当中营运车辆居多,因为营运客车载客比较多,出现一起恶***通事故的话,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一般交通事故,营运车辆的事故率低于社会车辆的事故率。显而易见,营运车辆的司机是职业的,他受到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是其他司机的两倍以上。营业车辆所属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有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制度建设比较充分。因此,从风险分析的角度讲,也不能单纯地冠以营业车辆就是风险比较高。 [2007-12-14 18:05:12]王丽梅:  交强险以降低机动车交通事故为导向,以事故赔付率辅以潜在的事故风险为依据,确定计费原则和标准,我们认为才能够合理,只以印象来确定标准,有失公允。从保监会提供的报告来看,现在非营运性车辆和营运车辆同座位、同吨位车辆的比率是怎么样的呢?赔付率,非营运性车辆18%,营运性车辆,客车27%,货车20%,就是说,现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实际发生的理赔,非运营性车辆,18%赔付率,营运性车辆,客车是17%,货车是20%,这样的比率差是在10%以内,何以保费高于两倍到三倍呢? [2007-12-14 18:09:15]王丽梅:  关于特种车辆,包括集装箱拖车和挂车,它的事故率、赔付率仅在14%,何以高于社会车辆4—5倍呢?因此我们认为,这个确定原则有失公平。 为了减少时间,我把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的意见简化说明。目前,在调整后的费率表中,大家可以看到从家用车开始,各类车辆都有一定幅度的降低,刚才也有专家介绍到,64%的降低率。唯独营业性的运输没有任何下调,我这里强调的是公路客运和公路货运,连一项都没有下调,我认为非常歧视,非常不公平,必须给予下调。 [2007-12-14 18:11:58]王丽梅:  第三,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险,应该考虑社会效果。鉴于道路运输业向全社会提供的是公共服务产品,政府部门正逐年加大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的力度,近年来油价大幅攀升,各类保险支出增加过快,仅商业三者险一年多来调价45次,涨幅近百分之百。为什么会在这样短的时间内有这样大的涨幅?与交强险涨幅在出台之初就过高有密切关系。道路运输经营利润几无空间,企业经营困难,对焦点问题反映强烈,而运输价格由政府控制。 [2007-12-14 18:12:12]王丽梅: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基础费率差2—3倍之多,这个问题确实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反映非常强烈的问题,而运输的价格是政府控制的,因此城市公交、出租、农村公路客运、战略物资、重点物资、救灾物资的运输都陆续加入到了政府补贴的行列。很遗憾,我们这个行业是比较“悲惨”的,现在都加入到了政府补贴的行列,以保证道路运输业的稳定。本会按照政府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宣传、组织和协调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求解决不公平待遇的要求是在情理之中的。 [2007-12-14 18:12:30]王丽梅:  交强险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经营成本过高,透明度和公信力不强,将造成社会财力的浪费,影响到该项制度的社会效果。关于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发言人曾经谈及,我很赞成。以139亿的赔款支出,高达142亿的成本,作为任何商业性投资来讲,都是不合理的,赔本的买卖,为什么要做成这样大的赔本的买卖?这是我们的一个看法,账面亏损39亿,是令人惊诧的。我们不知道,在交强险这样的经营成果,同样是在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刚才我们已经有比较,同时在保险公司运行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类业务,它是如何苦苦支撑的。 [2007-12-14 18:13:29]王丽梅:  这是一个类比逻辑判断的印象,其他几项我们认为有不合理倾向,建议大家积极重视的,就是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95亿元,这是比较高的,行政管理费用和分摊费用,接近2.5倍的比例,也比较高,出具的汇总报告未经复核和审计,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2007-12-14 18:14:04]王丽梅:  以上是对我协会提供建议的相关说明,再次感谢保监会提供反映行业意见的机会,并倾听我们的意见,希望中国保监会继续关注中国道路运输业,希望中国保险协会和相关保险公司支持中国道路运输业,希望新闻媒体和公共社会爱护道路运输业,我本人,本会,代表4000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向大家致以谢意。 [2007-12-14 18:14:15]主持人裴光:  下面请专家代表发言。首先,请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代表发言。 [2007-12-14 18:15:01]郝演苏:  谢谢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很多想法提供书面材料,我只讲两个问题。 第一,有关交强险的费用问题,短期内很难实行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采取财政兜底、代办的模式也不可行,所以建议行业协会在科学、准确的情况下,重新认定评定纯费率的计算。在这个基础上,确定一个全行业统一费率提取标准,不管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是统一标准,避免各个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的水平不一样产生的费用差异,而引起刚才很多代表讲的矛盾。 [2007-12-14 18:15:40]郝演苏:  第二,由于《道交法》第76条正在征求意见讨论,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强制救助基金近期可能有一些动作。所以,我建议这次费率调整不至于操之过急,在《道交法》第76条以及道路这方面事情的进行当中,如果能够完善,我们内部的运营还要调整,因为包括到底是不是从交强险费里面提,提的标准对价格就有影响,包括第76条到底怎么定?定以后,再三重复运作,可能对市场发展、对行业发展都不利。所以,我认为还是能够稳健一些,多听各方面的意见,使我们交强险费率更加到位和合适。谢谢。 [2007-12-14 18:18:09]主持人裴光:  下面有请北京大学副教授郑伟代表发言。 [2007-12-14 18:19:03]郑伟:  我想借这个机会谈六点意见:第一,不赞成一概取消无责赔付。《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存在缺陷,但是修法的方向不应是一概取消无责赔付,而应该是强调即使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也应区分机动车与机动车,所谓的车车,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也就是车人两种不同的情形。在车人的情形下,适用无责赔付原则,而在车车的情形下,适用过错赔付的原则。因为时间的关系具体理由不在这儿阐述,因为这是道交法修法听证的问题,这并不是国务院交强险条款所能够解决的,需要行政部门和立法司法部门能够有协调沟通,最后通过修法这个途径解决。 [2007-12-14 18:21:25]郑伟:  第二,根据公布的数据,自己做了一个初步的测算认为,2006—2007年度的交强险业务总体是有盈利的,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经过初步的测算可以得出2006—2007年度交强险总体的盈亏率是83%,这个83%是怎么计算的呢?是赔付率61%加上费用的28%,这两个加起来是89%,再把投资收益率6%减去得到83%。我们知道总体盈亏率高于百分之百是亏损,低于百分之百是盈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帐面的亏损,国内会计准则是有39亿的亏损,但是按照通行的方法应该总体还是有盈利的。我来之前作了一个测算,我考虑如果是有盈利,如果亏回溯来看对过去一年的费率做一个调整,做多大的调整能够保持不盈不亏的状态下,做了一个初步的测算,2006年度和2007年度平均调低16%,总体的盈亏率为百分之百,这是初步的测算不是非常精确。如果按照这样测算的结果,根据交强险业务总体不盈不亏的原则,回溯的看过去2006、2007年度费率调整存在16%下降的空间,这是过去的这一年。至于下一步新的交强险的费率它的调整当然同时还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比如责任限额上调的因素,考虑无责赔付下调的因素,考虑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经营费用可能的调整因素,最后综合做一个判断。 [2007-12-14 18:24:58]郑伟:  第三,关于经营费用,经营费用的准确计算有赖于严格的交强险业务的单独核算。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单独核算的管理暂行办法》,就交强险业务的单独核算管理对保险公司和审计机构作出严格的规定。比如在一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上报保监会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都是审批的报告,最后汇总是没有经过审计的,但是各家是经过审计的报告。根据上面的暂停办法,如果交强险各项费用认定,共同收费和费用的分摊不准确不合理,或者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署负债的核算和表达不公余,那么保险公司和相关的审计机构是要承担责任。 [2007-12-14 18:26:59]郑伟:  第四,关于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我认为急需改革。根据国际模式来看,比较典型的有两种模式,但是两种模式不是很全面。一种是政府办交强险,委托保险公司待办,政府确定统一的费率,保险公司按照统一的费率,代办代缴,每代办一笔交强险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从政府那里按规定获得一部分的补贴。另外一种模式是市场代交强险,完全由保险公司经营,政府只确定交强险费率的一个最高限价,具体的费率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市场机制来自行决定。在第一种模式下,政府办的不盈不亏是由政府来掌握,在第二种模式下不盈不亏虽然难以完全实现,但是市场竞争的机制应该可以保证利润率在相对比较低的水平。中国目前的模式是政府来确定一个统一的费率,交给保险公司来经营,前一半是计划,后一半是市场,是一种混合的模式。在这种混合的模式下,不盈不亏是很难把握的。不论实际你到底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容易遭到公众的垢病。所以改革的思路,要么就选择市场办交强险模式,要么就以选择政府办交强险的模式。如果是政府办的话,每代表一笔从政府可以获得规定的费用补贴。在市场办的模式下,实行费率的市场化,政府只确定一个最高的限价,具体的费率由保险公司通过市场机制自行确定。 [2007-12-14 18:28:20]郑伟:  第五,关于交强险承保额度的问题。考虑不是很成熟,但是有一个初步的想法,交强险承保额度可以考虑再度适当调整。究竟承包额大的额度风险合适呢?是否可以考虑由交强险承保相对大额的风险。比如承保每次事故每人1—20万元的风险,到底底线是1万还是几万,上限是二十万,最多可以讨论,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在一万元以下以及二十万以上的,可以考虑投保人自留,消费者自留或者商业三险来考虑。这主要的考虑是交强险最终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无故受害者的利益,如果责任限额太低起不到有效保障的作用,车变卖了可能还比这个钱来得多。至于1万元以下的理赔,一个是考虑致害方通常可以承担这个赔付,二考虑降低平均的赔付和经营费用的成本,特别是经营费用的成本,几百块钱、几千块钱到保险公司理赔,这个成本相当高,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交强险的费用。 [2007-12-14 18:29:23]郑伟:  第六,关于交强险的监管宜做适当的调整。谈两点:一是关于价格监管。如果是交强险交由市场经营的话,如果想要去做一个统一的价格监管往往是低效的,还不如回归我们保险通常讲的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价格就保留一个上限,其余的交市场选择,否则监管太累,而且管不住,效果也不好。这个价格上限怎么确定的,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比如我们国家的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规定,本保险费率由相关部门拟定,其经社会公众人士组成费率审议委员会审议,一般认为审议委员会应该由保险公司代表、消费者代表、包括运输业的代表和专家学者代表组成,以期广纳相关利益方不同的意见,最后达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二是监管的问题,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经常把矛头指向保险监管机构,很多问题并不是保险监管机构能解决的问题。应该说交强险推行的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要看到中国的交强险是在法律有缺陷,模式有缺陷的情况下启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问题并不是保险监管部门,甚至不是行政部门就能够完全解决的。在这个问题上应该需要特别强调,行政部门之间以及行政部门和相关的立法和司法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把交强险这个制度办好。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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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0-04-08 23: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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